省政府提交第2批需要清理的地方性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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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7:46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省政府21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第二批需要清理的地方性法规。这批法规的清理是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从中我们再次看到行政审批渐趋宽松的原则。 这次法规清理将取消一批“审批、认证、核准……”事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原来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其建立、撤消、合并、改变隶属关系,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原来规定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要由市交通部门批准,现在拟取消省交通厅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事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原先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所有执业人员都要有执业资格证,今后将只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管理。此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核发、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绿化工程验收等都拟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收容对象将改变,非婚姻男女同住政府不再过问。《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原有规定,“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现在,按照国务院规定,收容遣送对象拟定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原先条例对出租房屋规定甚多,现在取消“出租房屋以及出租房屋用途变更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还取消了“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一款。 此外,省政府还提请废止《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邮电通信条例》。(王晓映)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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