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李海燕】新出台的《天津市对残疾人实行扶助的若干规定》中,对有关残疾人办企业的内容,制定了优惠措施。
二、六项优惠条件
(1)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执照;(2)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残疾人本人残疾类别、程度、家庭或个人经济收入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3)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1000元后计税;(4)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所得免征营业税;(5)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生活用房及其占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6)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或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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