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丈夫索要扶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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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8:50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张家民通讯员付兰荣】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扶养案”。最后,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在半年之内每月给付其妻扶养费80元。 案件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的妻子。2001年4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双方所生之女媛媛(化名)跟随原告生活。2002年,被告曾两 双方观点: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后感情较好,但自2001年4月开始,被告经常不回家,对其母女不管不顾。她自1994年下岗,生活全靠被告的收入维持。现被告不给付生活费,使其母女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因此,其起诉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扶养费700元。 被告辩称,他曾两次要求与原告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其与原告分居已有1年半之久。原告本有工作单位,但其嫌单位离家远而不去上班。被告说,他每月收入不多,还要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况且,原告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本可以自食其力。因此,他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应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本案原告无固定收入,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应积极寻找工作,自食其力,故被告应在一定期限内适当给付原告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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