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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不该给公益诉讼亮红灯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8:59 新华网

  本期主持

  杨灿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满“杨白劳是欠债的大爷”杨先生一纸诉状

  向黄宏索赔法院以不是直接利益关系予以驳回

  议题一: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有哪些?杨先生算不算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

  主持人:杨先生因不满《从头说起》中的某些评论而将作者黄宏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我国法律对于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作了哪些规定?

  郎贵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不符合条件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我国民诉法第111条又规定了不予受理的七种情形。因此,如果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或者属于民诉法第111条规定的情形,提请管辖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主持人: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杨先生与该作品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杨先生作为购书者,能否算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邱宝昌:在本案例中,书中的内容与杨先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书中称“杨白劳是欠债的大爷,黄世仁是要债的孙子”,是作者对当前社会存在的部分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认识,是对无奈的债权人、不诚信的债务人的形象的描述,也是对现实生活的提炼。我认为这种描述并不违背社会道德、公序良俗。退一步说,即使书中将杨白劳指责为欠债不还的老赖,违背了我们一贯的宣传,对公共道德或者其他社会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杨先生也没有实体法律上的请求权。

  王宗玉:我认为,杨先生属于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首先其买了书,这表明其与被告有法律关系。其次,书中的内容自然对其有直接的利益关系。黄世仁是恶霸地主,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杨先生自然也知道,但他买的书却将一切都颠倒过来了,其精神自然要受到伤害。所以我认为,其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

  方志远:黄世仁与杨白劳是歌剧《白毛女》中塑造的两个人物,这两个人物所代表的是中国解放战争时期的两个不同的阶级———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而黄宏著作《从头说起》中所涉及的小品《杨白劳与黄世仁》中的两个人物,只是将原歌剧中杨白劳与黄世仁这两个形象之间的债务关系与当今社会现状结合,重新塑造的两个新戏剧人物。该剧赋予了这两个人物新的社会内涵,反映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杨先生既不是戏剧中的人物,剧中人物也不存在对他的任何影射,可以说与他毫不相干。因此从私益来说,该剧不侵犯杨先生的利益。从公益来说,该剧既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又没有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我个人认为,杨先生无论从私益还是公益的角度都不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

  议题二:法院不予受理是否侵犯了杨先生的诉权?

  主持人:有些网友,认为法院的做法侵犯了杨先生的诉权。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邱宝昌:诉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上的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原告来说,诉权是以诉讼的形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民事权益的基本依据。而本案例中杨先生与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侵犯杨先生的诉权。

  郎贵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杨先生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规定,这正是其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的原因。理论上,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因当事人的起诉而启动,而非经法官的实质审查才开始,当事人是否具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法律是否保护其所主张的利益,是诉讼程序开始后经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的。实践中,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只要求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诉状即可开始,不存在案件的受理程序。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没有区分程序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从程序的启动到裁判的作出强调的都是正当当事人,这种作法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王宗玉:我认为杨先生具备起诉资格。其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该予以受理的范围,法院应该予以受理。法院不受理杨先生的诉讼我认为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方志远:在我们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对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利益损害进行司法诉讼救济,是法律赋予任何个人、任何组织的一种权力,不应该随意剥夺或者限制。但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及法律严肃性,对于诉讼,应该进行必要的审查,以防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本案法院不予受理,我认为并没有侵犯杨先生的诉权。作为案件的受理机关,人民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不管是恶意诉讼,还是借题发挥的炒作,只要不符合起诉条件,均应裁定不予受理。对于没有诉权或超越诉权所提出的诉请,人民法院在审查后,有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议题三:杨先生的赔偿要求是否有法可依?杨先生是否可以采取其他的法律形式解决问题?

  主持人:刚才我们从程序上讨论了杨先生的诉权问题,下面我们从实体上看一看其赔偿要求是否有法可依?

  邱宝昌:我认为杨先生的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从头说起》一书反映的三角债问题正好是现实社会中一部分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真实写照,针对的是目前社会中不正常的三角债关系,并没有扭曲社会现实,没有必要将这种特定环境下对少数人的特殊称谓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联系起来。因此,杨先生由此认为该书使其精神受到极大损害,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郎贵梅:杨先生的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从头说起》一书的内容尽管有不当之处,但并没有侵犯杨先生的合法权益。至于双倍赔偿购书款的请求,由于对杨先生购买《从头说起》一事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和行为,杨先生的请求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主持人: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已是终审裁定,杨先生能否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

  雷明光:对于杨先生来讲,他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使社会公众利益免遭侵害,他完全可以向我国政府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或采取写批判文章、向媒体反映及引发公众集体讨论等其他的法律形式来解决此问题。

  方志远:对于杨先生而言,他认为黄宏小品《杨白劳与黄世仁》中所塑造的人物形象背离了我们一贯宣传的这两个人物本身被赋予的内涵,他完全可以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如报纸、网络等去发表自己对此问题的观点和看法。黄宏小品中的两个人物,也是现在这个特定时代的产物,因此不能,也没有必要运用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表达杨先生个人对戏剧作品的不同观点。

  郎贵梅:各级出版行政部门为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出版活动有行政处罚权。杨先生如果认为《从头说起》一书有法律规定禁止的内容,可以向出版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该违法活动进行查处。此外,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王宗玉:终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先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通过申诉程序解决。申诉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杨先生的赔偿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返还的规定,是有法律

  依据的。当然能否认定欺诈最终需要法院认定。

  议题四:此案算不算公益诉讼?如何理解公益诉讼?

  邱宝昌:我认为本案应算公益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术语,顾名思义,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我国,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于公益诉讼。因此,公民通过诉讼直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直接追究其违法责任,在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却是一个新话题。《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公益诉讼制度让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有权起诉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因为,起诉人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郎贵梅: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可分为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等。本案中,《从头说起》一书借助杨白劳和黄世仁来说明当今社会债权人追索债务的艰难确实有不当之处。但这种不当的说明方法还没有严重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因此,被告的行为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不属于公益诉讼。

  王宗玉:公益诉讼与一般的诉讼不同:1.一般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2.一般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来承担的,即由原被告双方或者第三人来承担。但公益诉讼的原告却不承担诉讼的结果。3.一般的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杨先生的起诉不是公益诉讼。

  主持人:国外法律对公益诉讼有无明文规定?

  雷明光: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公益诉讼有两种典型的模式:一是英美法系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二是大陆法系模式,如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诉讼,并可以提出上诉。我认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应当从维护人民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出发,依据宪法规定精神,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承认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是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时,每个公民的个体权益也同时受到了损害。公民个人应当有权依法行使诉讼请求,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从而实现对自身权益的合法维护。

  议题五:当公众权益、社会公众利益遭受侵害时,应由谁来提起诉讼?

  主持人:如果社会公众受到侵害,而作为市民个人又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时,应由谁来提起诉讼?以后大家遇到此类事情应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呢?

  郎贵梅:在我国,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于公益诉讼。如果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并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大家遇到此类违法行为后,虽然不能以个人名义提起公益诉讼,但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提供违法活动的线索,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雷明光:我们对比老百姓对诉讼的传统态度可以看出,当今社会中公益诉讼的出现实在难能可贵。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公民个人原则上无法提起公益诉讼。所以当人们发现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众权益未受到保护时,首先必须分清问题的性质,搞清楚是哪些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包括自己的权益,在法律上有什么救济途径等等,一方面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在这些做法无效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工会或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来提起诉讼。

  王宗玉:我认为对于公众利益、社会利益遭受损害,如果市民个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应该提起诉讼。因为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当然,根据支持起诉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支持起诉。但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所以在实践中有很多问题不好解决。同时我认为,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公众利益社会利益也与个人利益有关,个人最起码对自己受到侵害的损失有起诉的权利。不应该关闭个人起诉的大门。

  方志远:公众权益涵盖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三大诉讼领域,因此,在制定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时,就会考虑不同诉讼的特点,而赋予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在不同情况下的诉讼主体资格。目前,我国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因一举报人多次举报违法线索,却未获得答复,而引发的举报人状告执法部门“不作为”案的胜诉,已经为公益诉讼案的胜诉开了先河,说明我们的司法部门正在认识关于公益诉讼的问题。相信不久的将来,当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都能够提起诉讼,法院也将依据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其司法监督职能,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提起的公益诉讼,做出公正的判决。

  议题六:本案的发生反映出怎样的社会问题?

  主持人: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当社会公众利益被认为受到某种程度的侵害时,普通民众已不再是袖手旁观,而是自觉地采取诉讼行动来维护社会公益。近两年,类似案件时常出现,这给我们带来哪些思考?

  邱宝昌:本案的发生呼吁我国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因为现行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可以提起所谓公益诉讼的只有检察院,而且主要是刑事范畴。一些行为够不上刑事犯罪,又的的确确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公民个人与这些行为之间又没有法律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时,应该由谁来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的发生反映了我国诉讼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将公益诉讼立法提上日程。

  方志远:本案反映出以下的法律事实。首先,普通民众将维护公益作为自己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公民义务,这对于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极大的意义。其次,一段时期以来的公益诉讼最终多以“法律无明文规定”或“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当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遏制不正当竞争、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遭受不法侵害时,得不到司法保护。这说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全面性和滞后性,法律还存在盲区。第三,应尽快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郎贵梅:一是反映了我国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利益的积极性和热情的增强,反映了公民对于违法和不当行为提交司法审查的意识的增强,但需要注意的是,也不能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二是反映了我国公益诉讼立法上存在的漏洞。在现代,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完善、守法意识淡漠和行政执法不力等影响,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文/本报记者摄影/本报记者 侯毅君

  本期嘉宾

  王宗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雷明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郎贵梅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法官

  新闻背景

  据报道,杨先生因不满黄宏小品中“杨白劳是欠债的大爷。黄世仁是要债的孙子。”的这种评价而将其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先生并非此案利害关系人,因此做出不予受理的终审裁定。

  今年3月24日,54岁的四川成都人杨先生将作家出版社和黄宏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称由作家出版社出版发行、黄宏所著的《从头说起》一书中存在虚假、失实的内容。该书第316页中写到“《杨白劳与黄世仁》是一个不错的小品,借助两个人物和人们熟悉的人物关系反映出当今三角债的问题:欠债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

  杨先生认为,我们一贯宣传黄世仁是恶霸地主,杨白劳是要解放的贫下中农。而作家出版社出版、黄宏所著的《从头说起》一书却将杨白劳指责为欠债不还的老赖。杨先生称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登报更正黄宏所著《从头说起》一书中的虚假、失实报道,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元,并双倍赔偿购书款共计44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起诉人杨先生所称书中所描述的人物、剧情等内容与其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杨先生依其对该书的看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因此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下列七类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2.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案件;3.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4.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5.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6.依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案件。

  特别观点

  在本案例中,书中的内容与杨先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书中称“杨白劳是欠债的大爷,黄世仁是要债的孙子”,是作者对当前社会存在的部分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认识,是对无奈的债权人、不诚信的债务人的形象的描述,也是对现实生活的提炼。我认为这种描述并不违背社会道德、公序良俗。

  首先杨先生买了书,这表明其与被告有法律关系。其次,书中的内容自然对其有直接的利益关系。黄世仁是恶霸地主,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杨先生自然也知道,但他买的书却将一切都颠倒过来了,其精神自然要受到伤害。所以我认为,其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

  我认为本案应算公益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术语,顾名思义,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我国,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于公益诉讼。因此,公民通过诉讼直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直接追究其违法责任,在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却是一个新话题。

  我们对比老百姓对诉讼的传统态度可以看出,当今社会中公益诉讼的出现实在难能可贵。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公民个人原则上无法提起公益诉讼。所以当人们发现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众权益未受到保护时,首先必须分清问题的性质,搞清楚是哪些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包括自己的权益,在法律上有什么救济途径等等,一方面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在这些做法无效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工会或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来提起诉讼。

  本案的发生呼吁我国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因为现行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可以提起所谓公益诉讼的只有检察院,而且主要是刑事范畴。一些行为够不上刑事犯罪,又的的确确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公民个人与这些行为之间又没有法律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时,应该由谁来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的发生反映了我国诉讼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将公益诉讼立法提上日程。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文/王晓东)(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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