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内19村年底全部“村改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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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9:01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市政府昨日发布相关政策 本报讯 (记者 樊亮轩)按照全市总体部署,今年底以前,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的19村要全部完成“村改居”。昨日,市政府正式颁布《厦门市政府关于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农村实施“村改居”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是部分政策摘要: 社区公益事业及工作经费问题:“村改居”过渡期间,可从原村集体资产收益部分或转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交社区居委会,用于解决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和管理经费。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和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补贴按现行的规定和标准,由区、镇(街道)财政承担。 计生政策问题:“村改居”后,原农村计生政策延用5年,即从登记为居民户口之日起5年内,符合农村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已领取第二胎生育证的继续有效;5年延用期内生育第一胎间隔期满的可按政策办理第二胎生育证再生育一胎子女;超过计生政策延用期未怀孕的第二胎生育证作废。 居民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村改居”后5年内,居民仍按有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优惠政策执行;“村改居”后符合“低保”条件且已失去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居民列为所在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村改居”之前应征入伍且服役期未满的现役军人,保留入伍时的优待金待遇,原资金支付渠道不变,服役期满后执行现行城镇义务兵安置政策。 集体土地和房屋处置问题:“村改居”后,原村集体土地未被征用前仍属原村集体所有,待征用后再根据有关村集体资产处理办法处置;“村改居”后,尚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土地、房屋,仍按照《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给予确认权属。此外,“村改居”后,原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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