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从800元调整为1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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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9:5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大洋网讯 最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推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课题报告,由于报告中提及“个人所得税税制应调整”等问题,在国内引起了很大反响。据悉,该报告目前已上报国务院有关政策部门和相关决策部门参考。日前,本报记者在京专访了该课题主持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白景明博士。 现状 800元起征点沿用20多年 记者:您认为目前我国个税起征点定在800元是否合适? 白景明:我个人认为,800元的起征点偏低了。目前我国执行的这一个税起征点还是1981年的时候定的,当时居民月收入多数还不足100元。20多年过去了,起征点仍保持不变,很显然已不适应我国居民现在的实际收入水平,尤其是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已提高了很多。十六大报告中提到今后要“培育中等收入阶层”,而财政、税收政策是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的重要手段,国家财税部门理应有针对性的做些研究,比如现在的个税起征点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有无矛盾等。 起征 专家认为以1200元为妥 记者:您认为比较合适的个税起征点是多少?我国区域发展很不平衡,在不同地方实行高低不等的起征点和税率是否可行? 白景明:全国如果划定一个统一的起征点,我个人认为应该定在1200元比较妥当。其实,早在几年前,北京地区的起征点已经提到1000元。 如果单看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全国月收入超过1000元、年收入超过6000元的行业并不多,似乎800元是合适的。但从我们在各地调查的具体情况来看,居民个人实际收入与单位申报的数据还是有一定差距,因为工资外的许多收入并未计入。如果要在全国各地实行不同的起征点和税率,从研究角度来说是具备可行性的,但这种做法实际操作起来配套问题比较多,比如当前的税收立法权就需由集权制调为分权制、个人的公共福利如何享用、地方财政的公共支出水平怎样协调等。 税率 起征点到5000元为10% 记者:为什么报告里特别提出“降低收入在3000~5000元区间的税率”?怎样理解报告中所提的“减少级次、扩大级距、降低税率”?个税税率降低到多少比较合适? 白景明:因为我们经过调查以及大量统计数据发现,目前3000~5000元这一收入区间是国内居民中等收入的收入阶界,税率过高会抑制中国的消费扩张,反而削弱了经济增长。我们认为,当前在中国每月可支配货币收入达到3000元~10000元(不包括由单位负担的物质福利和社会保障等)的工薪群体(不包括资产型收入者和自我就业者),就应划入中等收入阶层,这一收入阶层在全国所占比例并不大,但消费潜力非常大。今后我国住房、汽车、旅游等中高档消费的主体就是这一群体,而3000~5000元区间则是中等收入阶层中的大多数,所以降低这一收入区间的税率是十分必要的。 至于税率的降幅,我个人认为从个税起征点到5000元可合并为一档,税率统一为10%,将2000~5000元区间15%的税率调低到10%,这就体现了国家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的政策倾向。我国个税税制的开征级次过多、级距过小:每月除去800元费用外,按余额数量多少分为9个级次,其中不超过500元的、超过500~2000元、超过2000-5000元、超过5000~20000万的前4个级次税率分别为5%、10%、15%、20%。 所以在适度提高起征点之后,可以将第一、二、三档合并为一档,并统一税率为10%,开征的级次应从9个缩减至5个。现在国家征收15%个税的这一区间,正是我们所提到中等收入阶层中的大多数。 建议 征收个人中高档房产税 记者:报告建议“将中高档住房纳入征税范围”,房产分类标准该怎样确定?而且目前居民购房同时已交纳部分税款和各种费用,如何处理这一矛盾? 白景明:我国有财力拥有中高档住房的群体,属于中等收入偏上或高收入阶层。而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的是工薪所得,对于资产型收入和自我就业者这一块,在个税上是个漏洞,这就有必要通过征收个人房产税来弥补和调节。 我国现行房产税是以租金和房产余值为课税对象,只针对商业用房,个人用于居住的房产是免征的。目前,我国每年房产税收入超过500亿元,许多地方房产税的增长速度仅次于个人所得税。 在征收个人中高档住房的房产税之前,需要解决三个问题:规范房地产交易,严惩商业欺诈;制止物业管理乱收费;逐步将流转环节的税转为静态的房产税,取消契税、印花税等房产交易中的税款,按每3年评估一次的房产价值,每年征收综合税率不超过1%的房产税,高档住房可以适当再提高些,房产税额随着评估值降低也会逐渐减少,不过这是长期持久的税源。(广州日报李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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