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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马延乡一起离奇“强奸幼女案”翻案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9:54 黑龙江日报

  虽然医院诊断两幼女没有被奸淫特征,虽然事后证明仅仅是传言,但一起颠倒是非、荒唐离奇的“强奸幼女案”,还是让一个14岁的无辜少年在看守所和监狱中度过了3年多的噩梦时光。虽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该少年无罪,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做出了赔偿决定,然而这些似乎都无法补偿这个蒙冤少年和他那已经愁白头发的母亲以及那一贫如洗的家庭……这起离奇“强奸幼女案“”受害人近日已状告四名警方人员违法办案。

  事发前,司金发是尚志市马延乡向农村小学四年级学生。其母宋美英早年从山东落户到黑龙江省依安县,又从依安县到尚志市马延乡向农村,在向农村是出了名的女强人。饲养奶牛、养鱼,从事很多副业,家中生活在当地也算上等户。虽说在村中人缘挺好,但因为人正直,说话直率,嫉恶如仇,也得罪了不少人。1994年,“受害幼女”的母亲石秀荣听信了村民何宝喻的传言,便到派出所报案,说司金发强奸了她6岁的女儿小梅。而在以后的审讯中,又牵扯出司金发强奸了她的另一个5岁的女儿小丽,司金发因此背负“强奸罪”之名,经两审法院依然难洗清白。

  1999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重新审理认定,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司金发无罪,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赔偿。同时,2003年5月14日,尚志市检察院渎职侵权侦查局正式受理了司金发状告4名当时违法办案人员一案。

  祸从天降

  据宋美英介绍,向农村外来人口居多,鱼龙混杂。传言的始作俑者何宝喻是她的租房户,因为何平时小偷小摸,她看不惯,曾打过何,而何也曾向村里“状告”宋美英的大儿子要和他媳妇私奔,后证实此言为虚,两家因此埋下宿怨。而不惜以两个女儿的名声为代价诬蔑司金发“强奸”的石秀荣,也与宋美英有过节。

  1994年7月,正是司金发放暑假的日子,他闲着没事就帮家里放牛,而邻居石秀荣家因地里的活忙,便把6岁和5岁的两个小姑娘放到司金发的家里让其母亲宋美英帮忙照看着。

  26日15时,14岁的司金发在村南头的草甸子上放牛,村里的治安员陈某找到了司金发说:“村里有人找你。”司金发和陈某回到了村里,看见马延乡派出所所长于光和另外一个人。于光对司金发说:“找你有点事,”随后就将其带到一名村民家。在屋里,于光问:“从春天到现在你都干嘛了?”司金发说:“除了上学,放假后帮家里放牛。”于光说:“你经常和谁在一起玩?”司金发说:“和许宝柱、冯金贵、何伟超他们。”于光问:“有没有邻居家的小梅和小丽?”司金发说:“有。”就这样简单地讯问后,于光让司金发在笔录上签了字。

  据司金发说,当时他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根本不认识更多的字,也不知道讯问笔录上写了啥,就在上面签了字。之后,于光和来的人将司金发塞进了车。此时,宋美英在车外面叫司金发,但于光不让司金发下来,就这样,司金发被带到了乡派出所。

  第二天,司金发就被派出所直接送到尚志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在看守所一呆就是一个月。而此时,司金发才知道自己犯了“奸淫幼女罪”,强奸的对象是邻居家的小梅,可司金发并不知道自己何时“强奸”了她。

  祸起传言

  据尚志市马延乡派出所1994年7月25日的报案笔录记载,“尚志市公安局马延乡派出所民警于贵民于1994年7月25日在本所接到本乡向农村村民石秀荣报案:今天早晨7点多钟,我听我村何宝玉(应为何宝喻)说,我女儿小梅于半月前被人强奸,请派出所工作人员前往侦破处理。”

  接到报案后,马延乡派出所所长于光、民警苗立宏、曹波、于贵民及尚志市公安局刑警队刑警相天林等前往马延乡进行调查。

  据“知情人”何宝喻介绍,他当时看见司金发同小梅姐俩衣服都脱光一起躺在大桥下,还有许宝柱也脱光衣服躺在那里。他牵牛过桥,听小梅哭了。1994年7月22日,他去挑水,在路上碰见了何伟超(何宝喻的侄子)和冯金贵,当时冯金贵对何伟超说,“司金发在桥底下把小梅和小丽祸害了,司金发让我干,我没干。”他听见这话,就把他侄子何伟超喊过来说:“你可不能干这事。”后来在25日的时候碰见小梅和小丽的母亲,就把这事向她说了。

  随后警方又调查了据石秀荣说曾看见司金发和许宝柱轮流抱着小梅亲的村民赵金梅,赵金梅证实小梅和司金发、许宝柱他们在桥底下玩,不多时哭着上来了,其它情况她不知道,她没看见司金发强奸小梅。与司金发经常在一起玩的岁数相仿的伙伴许宝柱、何伟超、冯金贵和杨东斌,除了许宝柱说他和司金发在一起强奸了小梅一次外,其他人都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司金发将小梅和小丽奸淫。而向何伟超说“看见”司金发将小梅领至桥下,把小梅祸害的冯金贵,在他的审讯笔录中也只是证实司金发、许宝柱和小梅在桥底下,听到小梅哭了,并没看见其他情节。

  在询问“被害人”小梅时,她的母亲石秀荣在场,询问中,这名只有6岁的小姑娘,证实了司金发对她实施了奸淫,以及一些细节。还说出了有她的小妹小丽参与了一次。

  1994年7月27日,警方带小梅和小丽姐妹俩来到尚志市人民医院进行了诊断,经检查,小梅和小丽处女膜完整,局部充血。

  在司金发被羁押在尚志市看守所期间,其母宋美英开始不停地奔波为儿子讨说法。1994年9月15日,她向当时的松花江地区行署公安局、松花江地区政法委和尚志市政法委递交了控告石秀荣听信传言,教唆自己才6岁的女儿诬蔑他人强奸的控告信,希望警方重新调查。但控告信发出之后,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同年10月13日,松花江地区行署公安局认定:自1994年春天以来,司金发以哄骗手段奸淫幼女小梅多次,经查明,犯罪事实成立。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司金发少年收审教养两年。

  教养未到期又被判刑

  接到劳动教养书后,司金发被送到尚志市一面坡劳教所。几天后,宋美英才见到了她的儿子。宋美英含着泪说:“儿呀,你强奸小梅了吗?”司金发说:“妈,你相信我,我根本就没强奸小梅,你一定要为我伸冤啊!”

  为了替儿子讨还公道,搜罗对儿子有用的证据,宋美英和律师找到当时的一些证人,请求他们公正地作出证言。何宝喻仍然坚持最初的证言,而当时与司金发在一起玩的同伴冯金贵、何伟超则出具了与前一份截然不同的证言——

  他们没有在一起议论过司金发强奸小梅的事,没看见他们脱光衣服,小梅不知因何事哭。何伟超和其叔何宝喻平时不说话,根本没向他说过司金发祸害小梅的事。而冯金贵的父亲冯长占认为,马延乡派出所没有通过家长就找小孩作证是不合法的。他询问冯金贵也说没看见司金发强奸小梅。何伟超的父亲也说何伟超被警方叫去问话,他们家也不知此事。而在第一次警方询问时承认和司金发一起强奸小梅一次的许宝柱,这次也出具没有强奸小梅的证明。

  据司金发介绍,当时他和许宝柱结伴到河边去放大鹅,小梅也跟着去了,一起下河洗澡时,他和许宝柱互相掷玻璃瓶和沙子,水溅到小梅身上,激着了,所以哭,当时他还说:“别闹了,桥洞有风,别感冒了。”

  据哈尔滨北方法医科学技术事务所在1995年3月16日对尚志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进行法医科学咨询意见认为:依据小梅和小丽姐妹俩处女膜完整、局部充血症状,没有被奸淫的特征,局部充血也不是奸淫特征。只有处女膜破裂和检出有精液,才可认定为奸淫。

  1995年10月4日,宋美英以司金发奸淫幼女小梅三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互相矛盾,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等理由,一纸诉状将当时的松花江地区行署公安局告上法庭。因松花江地区行署公安局所在地在哈市道里区,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1995年8月31日,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松花江地区行署公安局认定司金发奸淫幼女小梅三次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司金发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原作出的收容教养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书面向尚志市公安局建议,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司金发的刑事责任。

  1995年11月2日,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1996年9月23日,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司金发以哄骗手段奸淫幼女2人3次,属情节特别严重,故判处司金发有期徒刑三年。

  艰难上诉冤情终昭雪

  不甘心的宋美英又准备材料向当时的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尚志市法院的判决。在原审材料中,庭审时其中有两次提到,司金发在对小梅实施犯罪行为时,恰好被本村种瓜的大老李遇见,于是司金发就中止了犯罪行为。然而,在1996年3月25日据大老李证实:公安办案人员根本没有找到他谈过此事。他说:“我不知道司金发的事,凭什么司金发三次强奸有我两次证言,并且在法庭宣读?”

  尽管宋美英认为她的材料足以为儿子洗清冤屈,但当时的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年11月19日依然以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驳回了宋美英的诉讼请求。此后,宋美英又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然而得到的依然是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决应予以维持的结果。1997年7月25日,司金发刑满释放,而此时,司金发已经连羁押带坐牢共计1096天。

  儿子被释放,也有人劝告宋美英,折腾这么多年也没个结果,弄得差点家破人亡,反正孩子也出来了,就算了吧!但认定儿子是冤枉的宋美英铁了心一定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她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999年12月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经再审查明:被害人小梅6岁无责任能力,在多次陈述中,对被奸淫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均说不清,且自相矛盾,小丽无语言表达能力,无陈述材料。案发第二天,二被害人均没有被奸淫的生理特征和伤害后果,二被害人同时陈述在桥下被司金发奸淫,不但存在矛盾点且与事实不符。原审目击者冯金贵始终证实没看见司金发强奸小梅和小丽。证人大老李证实根本不知道司金发的事。原审时,许宝柱先是说和司金发在桥下一起奸淫过小梅,后说从没强奸过小梅。此次再审时许宝柱证实,当时他们在桥下撇玻璃瓶和沙子,水扬到小梅身上,所以她哭了。妇女主任时某说,桥底下她看过,下面有石头、还淌水,躺下强奸根本不可能。经现场勘察,桥下的情况与时某的证实相符。故撤销尚志市人民法院和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宣告司金发无罪。

  2000年4月18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司金发36442元。

  追究制造冤情者的责任

  刑满释放的司金发回到家中,他呆住了,家里已经四壁空空,种地的牛和车也没了。此时他才知道,母亲为给他伸冤,已经卖掉了家中所有值钱的东西。

  接下来的几天,司金发已经没有了初出牢笼的喜悦,他发现,和同龄人相比,他已经失去得太多了。无法重返校园,原本欢乐的家已今非昔比,老母为了给她打官司,也弄出了一身的病。而更让他挥之不去的伤痛就是1096天噩梦般的生活。司金发的母亲宋美英在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法律已经还了儿子的清白,但是儿子的一生却给耽误了。法院已经赔偿了他们家三万余元,可这么多年来他们家受到的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

  记者在尚志市采访时了解到,这起“离奇、荒唐的强奸案”不仅给司金发一家带来终生都无法弥补的伤害,而且对两名“受害幼女”的一生也造成永远都难以磨灭的阴影。如今这两名幼女已经十几岁了,但因那件事情,姐妹俩无法在村子里读书,不知道被她们的父母安排到何处了。

  宋美英说,这起事件毁了两个家庭的幸福,最可怜的是两个小女孩当时年幼,成了无辜的牺牲品。尽管这样,她一定要追究传言者和诬陷她儿子强奸的人的责任,尤其是颠倒是非、亲手制造这起冤案,给他们家造成伤害的违法办案人员。

  2003年5月14日,在有关部门的督办下,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侦查局已依法受理司金发控告原办案民警、尚志市公安局的于光、相天林、苗立宏、曹波涉嫌违法办案一案。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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