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案立审分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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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9:54 南方都市报 | ||
司法赔偿案立审分离 广东省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规范,三类司法赔偿案必须听证 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 通讯员周华娆)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广东省法院司法赔偿案件办案规程(暂行)》(下称《暂行规程》),对审判组织、听证制度、办案 据了解,去年,广东法院共审结司法赔偿案件49件,25个因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是自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才开展的,至目前在审判工作中仍存在机构设置不明确、立审之间缺乏监督、审理程序不统一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近日,省高院出台了《暂行规程》,取得了三个突破。 【突破一】率先实现立审分离 《暂行规程》明确规定,司法赔偿案件由立案庭负责立案,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赔偿案件的具体审理,赔偿委员会负责作出赔偿决定,改变了以往立案和审理均在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状况,在全国率先实现立审分离,形成立和审的制约监督机制。 【突破二】三类案件必须听证 《暂行规程》规定,法院在审理以下三类司法赔偿案件时必须进行听证,改变以往司法赔偿案件审理不公开、只进行书面审理的模式,增加了案件审理透明度。 一、赔偿请求人不服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予答复的; 二、赔偿请求人不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下级人民法院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予答复的; 三、赔偿请求人不服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共同赔偿决定,或者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能作出共同赔偿决定的。 【突破三】初次申诉有诉必理 《暂行规程》规定,法院已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诉的,赔偿委员会对初次申诉,应做到有诉必理;再次申诉的,应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否则不予受理。这些措施,将有效克服处理申诉随意性较大的弊端,达到规范申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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