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回访打造“阳光工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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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9:57 南方日报 | ||
广州工商局率先实行两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告知回访打造“阳光工商” 该局监督投诉电话:85593082,85596566转3706 本报讯 (记者/陈戈通讯员/叶华新)记者前天从广州市工商局获悉,广州市工商局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为契机,实行了行政执法监督告知和回访两项制度,通过着力建设“阳光工商”,全面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从制度上防止和杜绝乱扣乱罚等不依法行政问题的出现。 据悉,为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行为,该局率先在全国工商系统制定推广了行政执法监督告知和回访两项制度,通过全面实行两项制度,打造“阳光工商”,提高执法水平。 该局于今年4月在全局实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告知制度,要求工商执法人员在执行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任务时,必须事先向被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工商执法人员的纪律规定及行政监督途径。为实施好此项制度,该局统一印制了《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告知书》。 该局今年6月推广的执法回访制度,要求办案机关在完成办案、处罚的同时,采取由监察部门向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发放《行政执法行为征求意见卡》和电话、信函、互联网、上门等多种形式,征求当事人对工商执法人员执法的意见,通过实施对执法对象“回访”,变被动接受投诉为主动介入,变事后被动查处为事前主动解决预防。 广州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告知和回访两项制度的落实,全面建设“阳光工商”,该局已在最近建立了行风督察队,不定期对工商人员执行两项制度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督察,并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投诉监督。该局的监督投诉电话是:85593082,85596566转3706。 新闻链接 当事人接受工商部门调查享有的权利 l.拒绝权: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案件调查等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先说明原由、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到场,否则,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2.索要权: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并送达通知书。否则,当事人有权索要。 3.投诉权: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投诉。 4.申辩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听证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对公民处以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6.复议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诉讼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求偿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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