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物业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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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10:08 黑龙江日报 | ||
问:条例从哪几个方面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答:条例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明确列举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及其内容。二是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负责公共日常事务。三是规范了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自己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问:条例是如何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的? 答:一是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二是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三是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四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必须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五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问:目前大家反映比较强烈的是业主大会成立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聘用物业管理企业所实施物业管理的问题,条例对此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制度。一般而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这就防止了目前存在的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必须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三是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必须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四是规定了物业承接时的验收手续和相关资料的移交。 问:条例对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一是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二是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规定了相应的措施。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保修期满以后,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的资金,是物业的“养老金”,条例对专项维修资金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二是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三是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二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三是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据《人民日报》)(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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