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率先规范法院司法赔偿案件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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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13:51 新华网 | ||
广东高院于近日出台了《广东省法院司法赔偿案件办案规程(暂行)》,对审判组织、听证制度、办案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司法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这是我省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又一创新举措。 粤去年获司法赔偿25例 据了解,2002年,广东法院共审结司法赔偿案件49件,25个人身权和财产权因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今年,这类案件的受理数还将大幅上升。 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司法赔偿案件时,立案和审理均在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这就导致了该类案件自审自立,缺乏监督,结案时间延长。针对这种情况,《暂行规程》明确规定,司法赔偿案件由立案庭负责立案,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赔偿案件的具体审理,赔偿委员会负责作出赔偿决定,在全国率先实现立审分离,形成立和审的制约监督机制,杜绝久拖不决现象的发生。 《暂行规程》还确定赔偿委员会对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案件、审判委员会对赔偿委员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机制,充分体现了科学的监督制约理念。 不服有关赔偿可进行听证 《暂行规程》规定法院在审理以下三类司法赔偿案件,必须进行听证:赔偿请求人不服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赔偿请求人不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下级人民法院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赔偿请求人不服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共同赔偿决定,或者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能作出共同赔偿决定的。 规范申诉案件解决申诉难 听证程序的推行,有力地保证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增加了案件审理透明度,使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更加让人信服。 以往,国家赔偿案件申诉问题缺乏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收到的申诉五花八门,有些不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管范围,有的虽然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管,但处理申诉无章可循。《暂行规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已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诉的,赔偿委员会对初次申诉,应做到有诉必理;再次申诉的,应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否则不予受理。这些措施,将有效达到规范申诉的目的。(记者/孙剑 通讯员/周华娆)(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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