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官不能单独决定缓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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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14:58 深圳晚报 | ||
杭州萧山首推缓刑听证制,判缓刑前必须先经过听证程序 法官不能单独决定缓刑 杭州消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一项重要条件。日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实施缓刑听证制度,即凡对故意犯罪被告人拟适用缓刑的,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不再犯罪可能性的认定,法官仅凭案卷材料作出主观判断。这种做法一方面容易发生主、客观不一致,以致适用缓刑的罪犯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客观依据,在认定上有很大的随意性,难以阻却人情案、关系案。 为此,缓刑听证制度规定:承办法官到被告人辖区召开听证会,邀请辖区民警、基层组织领导、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等参加,向听证对象阐述适用缓刑的条件、执行方式,同时向听证对象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分析这次犯罪的原因等,并征询听证对象对被告犯罪可能性的判断意见,承办法官综合听证情况和案情作出是否适用缓刑的决定。 6月16日,萧山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时,对被告人王威首次采用了缓刑听证制度。开庭前一天,承办法官到王威户籍所在地某农场,请来农场有关领导、社区负责人、邻居及原单位负责人举行听证会。经过听证,承办法官初步认为,王威符合缓刑条件。 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王威提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对他所犯的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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