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不准拘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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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1:08 石狮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于6月20日公布施行。新华网22日受权播发《办法》全文。 《办法》共18条,包括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原则、救助站设立和管理、为求助人员提供的救助内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违反者责任追究等,标志着我国对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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