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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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1:36 京华时报 | ||
作者: 陈瑞华来源: 南方周末 新 闻 建长效机制解决超期羁押 据新华社6月20日消息,超期羁押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公、检、法机关要建立起预 据悉,超期羁押的案件2002年比2001年下降22%,今年1月至4月又比去年同期下降50.13%。但从全国看,超期羁押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象依然存在。(详见本报6月21日02版) 个 案 杨志杰案的产生与结局 据《南方周末》6月12日报道,1991年2月9日,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村民牛民好家发生爆炸,造成一死三伤。作为犯罪嫌疑人,同村村民杨志杰被警方收押。 1999年4月,保定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杨志杰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志杰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法院。1999年12月,河北省高院撤销原判,裁定发回保定中院重审。 2002年12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杨志杰涉嫌爆炸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03年6月6日,杨志杰被释放回家。 直 评 坚决革除超期羁押顽症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所谓“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案件久拖不决,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羁押,超过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限。从本质上讲,超期羁押属于非法拘禁。作为执法不公的一种形式,超期羁押已成为妨碍公正执法的一大“顽症”。 导致超期羁押的原因很多,比如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拘捕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重视不够,对办案期限的法律规定的执行缺乏有效监督手段和制约机制等,但最关键的原因在于执法过程中缺乏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观念,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 不能再听任超期羁押现象继续下去了,不能再听任一些无视公民、无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事情在一个法治国家频频上演了。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使一些司法腐败案件得到掩盖。更为严重的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导致群众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产生疑虑,会使法律以及执法机关的公信力降低。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指出的,超期羁押违背了宪法原则,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对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很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超期羁押问题正在得到缓解。这无疑是全国各级公、检、法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所取得的良好成绩。我们希望,随着此次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重视和关注,能够真正从制度上建立针对超期羁押的制约机制,细化增强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执法机关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杜绝再发生超期羁押事件。 求 是 未决羁押的制度缺失 从根本说,中国的未决羁押制度还处于法治化水平较低的状态。从实体层面上看,尽管在公法领域,凡是公共权力机构剥夺公民权利的场合,都必须受到诸如“处罚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的限制,但与犯罪者相比,那些仅仅因为涉嫌犯罪而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却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而在适用程序方面,无论是刑事拘留、逮捕还是拘留、逮捕后的持续羁押,都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基于侦查、公诉的需要而采取的。可以说,在未决羁押的实施程序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既是追诉者又是裁判者;面对超期羁押和无理羁押,公民无法有效地将问题提交给中立的司法裁判者,获得司法机构提供的救济。 由于不受有效的司法控制,本来应当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保障措施的未决羁押,在实践中越来越变成带有惩罚性和预支刑罚的性质,成为得到最普遍适用的强制措施,而那些旨在替代羁押之适用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反倒成为强制措施适用上的例外。 超期羁押的发生还有一系列制度设计的技术性原因。例如,无论是刑事拘留、逮捕还是逮捕后的羁押,都没有专门的“羁押理由”,使得羁押几乎完全依附于拘留和逮捕,成为拘留和逮捕实施后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又如,未决羁押在期限上一直依附于“办案期限”,可以随着审查起诉、审判期限的延长而任意无限地延长,使得那些在长时间无法审理终结的案件,不得不处于无限期羁押的状态。 一般说来,看守所应当由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加以控制和管理。但是,我国羁押未决犯的看守所却设置在公安机关内部,这或许是造成超期羁押的又一制度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刑讯逼供的发生就有了更大的方便,律师的会见权也会受到刁难。至于羁押,则更被视为获取口供、侦查破案的基本前提条件。于是,超期羁押、违法羁押、无理羁押的发生,也就毫不为怪了。 摘编自《南方周末》6月12日 文/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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