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被判还房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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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3:06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颜斐 通讯员 高志海 杨世军)购房四年还没拿到产权证,路女士将房地产商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房地产商返还路女士400元办证手续费和52万元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1997年8月,路女士与某农工商公司签订安置合同,约定同年11月30日前农工商公司有偿向其提供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一栋二层楼房,并承诺若两年内办理不 2002年4月,路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安置合同无效,两公司返还其52万元购房款,赔偿17.4万余元经济损失,支付10%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公司不具备销售商品房屋的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返还路女士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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