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被关押5年 无辜蒙冤8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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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5: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被错误关押5年、冤情历时8载方才昭雪———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马春店、杨志琳夫妻二人无罪。昨日,重获自由的夫妇向该市检察院一分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希望能从有关部门那里得到“说法”。 一审 夫妻双双入狱 马春店今年41岁,是重庆某工程总公司下属一家房地产分公司的副经理,妻子杨志琳任总公司经理办公室副主任。1995年8月28日,检察官突然将正在上班的二人带走,他俩这一去就是近五年。同年9月24日,马春店夫妇被当地公安机关刑拘,9月28日被批准逮捕。 原来,公司会计陈某某举报:马春店将公司承接的某局一建筑工程土石方部分分包给包工头郝某,最后结算款为56.5万元,除已支付给郝某26.5万元外,公司账上尚余30万元。1995年2至4月间,马春店夫妇以向包工头郝某支付工程款为名,将一笔30万元的工程款分4次从陈手中领走,后向郝某索要金额为30万元的发票4张,在公司将此款冲平,但二人很可能未将此款付给郝某。 当地检察机关据此传唤郝某,郝声称“从未收到此款”。检察机关由此认定马春店夫妇涉嫌贪污,于1996年9月15日向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重庆市一中院)提起公诉。1998年8月5日,法院审理认为,马春店伙同妻子杨志琳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判决马春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杨志琳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二审 二人无罪释放 一审判决后,马春店夫妇当即决定提起上诉,并聘请全国知名刑法学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担任代理人。 赵教授研究案情后发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忽略了几个问题:一,房产公司与某局决算后的30万元工程款作为应付给郝某的工程余款,已不属于该公司的公款,所有权应为郝某;即使马春店夫妇未将此款交付郝某,也仅仅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完全与刑事诉讼中的贪污罪、侵占罪不沾边;二,包工头郝某未收30万元工程款而出具亲笔收条、单位发票4张,这意味着主动放弃这笔巨款,这对精明的生意人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三,法院采信郝某口供而否认书证真实性的作法,违反了书证证明力大于口供的证据基本原则。 1999年5月13日,重庆市高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取消原审判决,发回一中院重审。2000年5月25日,一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宣布马春店、杨志琳因犯贪污罪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抗诉 案情一波三折 “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重庆市检察院以“原裁判认定事实有误,宣告二被告人无罪属错判”为由,向该市高院提出抗诉。2001年12月28日,市高院指令一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一中院再审后,于2002年5月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在法定期限内,该市检察院一分院又向市高院提出抗诉。高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院认为,原检察机关指控马春店、杨志琳贪污公款30万元,虽有郝某等人的部分证词证实,但其一人的多次证词之间,郝某的证词与其他证人证词之间,以及郝某的证词与有关书证之间存在矛盾。“在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马春店、杨志琳犯有贪污罪时,应认定二被告人无罪。” 今年5月27日,重庆市高院作出驳回抗诉,维持一中院再审裁定的终审裁定。至此,马春店、杨志琳“贪污案”尘埃落定,蒙冤8载的夫妇终于洗清了罪名。 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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