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拘禁流浪乞讨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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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5:09 天府早报 | ||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昨天全文发布,民政部专家组成员、社会福利专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将此办法与1982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做了认真对比,他用“耳目一新、充满人文关怀”来形容刚刚发布的《救助管理办法》。 夏学銮说,1982年的《收容遣送办法》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在实际操作中,“救济、教育、安置”的目的并未达到,收容遣送单纯成为了城市管理控制的手段。而《救助管理办法》的提出是“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制度”,明确规定了不准拘禁、体罚、敲诈受助人员,并不准扣押相关证件。 救助站可临时庇护 “救助站”是《救助管理办法》中出现的新名词。夏学銮教授表示,救助站的性质应该是流浪乞讨人员的暂时庇护之所与危险缓冲地带,因此办法中提出它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停留的时间是有限的,他们离开救助站的标准应该是“心理稳定、情绪恢复”,并且身体达到一定的健康标准。为“救助站”提供运行保证的是“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条款,这样就能有效避免曾经出现的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者敲诈、勒索、侵吞财物的情况。 “八不准”树新形象 两个办法对比给人印象最深的不同之处在于《收容遣送办法》用大量篇幅提出的是被收容人员应该遵守的种种规定,而《救助管理办法》则侧重于受助人员的权益保护。夏学銮教授说,《救助管理办法》中针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特别是女性受助者细致入微的关照以及对受助者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保障,充分体现了鲜明的人性关怀和法制意识。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救助管理办法》详尽地规定了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职责及“八不准”职业规范,非常有助于他们树立人文关怀和福利关怀的崭新形象。 具体措施保证操作 夏学銮教授还表示,《救助管理办法》可操作性很强:《收容遣送办法》中规定被收容者将被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而《救助管理办法》中则提出“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这一规定就是在承认当前社会流动现实、户籍制度逐渐松动的前提下作出的;《救助管理办法》还确立了民政、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以及县级以上的全国性救助网络,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这些都是流浪乞讨人员能够随时随地得到救助的有力保证。 救助站应吸收人才 实施新办法的过程中还会碰到许多具体问题。夏学銮建议,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避免孙志刚悲剧再次发生,未来的救助站应该广泛吸收卫生、心理以及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士。此外,从长久来看,为了便于普通居民积极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网络应该逐步深入社区,达到一定的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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