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夜 少年误撞玻璃墙身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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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5:5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06月23日讯 据新民晚报报道,一个 16岁的少年不慎撞上了大楼的玻璃墙,因颅脑受重创不幸身亡。少年的父母悲痛之余,认为大楼物业公司管理不当,他们为此诉诸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共计 10.2万余元。杨浦法院受理了这起赔偿案,并于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悲剧发生在去年的最后一天。 当晚 7时许, 16岁的职校生小彬前往双花公寓 4号楼的亲戚家。当时楼底层大厅的玻璃门(北门)关上了,并有椅子顶住,而门两侧都是玻璃墙。由于天黑,小彬误以为北门右边的玻璃墙是开着的门,就径直撞了上去,将一堵玻璃墙全部撞碎,血流满面的他向前走了约 4米后倒下。 小彬被立即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因是撞击玻璃墙导致颅脑外伤。小彬的父母在法庭上诉称,被告轻工物业公司物管擅自关闭大门,开另一边门,玻璃墙上不作任何警示。物业公司的解释是,由于冬天天气冷,北风强,所以应业主的要求关了北门开西门。少年撞上玻璃墙身亡,究竟是谁之过?被告认为是死者对公共设施使用不当造成的。 小彬是将近 16周岁的学生,有正常的判别能力。因此被告对此并无过错。在法庭上,双方就此案的关键问题———警示标志,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提出,绝大多数玻璃上都有标志,或者贴海报,或在后面摆放花卉等,而被告没有达到 100%的警示,所以必须为其不作为负责。而被告认为,玻璃是有框玻璃,它的设计已经起到了标志作用。法院认为,被告将常用的北门关闭,在现场未做任何指示标明。而小彬在当时的光照条件和现场环境下足以作出中间两扇门关闭,右侧门是惟一通道的判断。 因此,被告对沈彬的死亡有过错。但小彬使玻璃墙全部碎裂的冲击力,对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为此,杨浦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上海轻工物业公司给付原告受害人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交通费共计人民币 6.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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