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莫让“集体研究”变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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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6:38 湖北日报 | ||
马布丁 集体研究后作出决策,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然而,这一本来为避免决策失误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却被少数人变成了谋取小团体和个人私利、逃避责任追究的借口。 据报道,陕西省某管理局局长郑生武在国务院有关规定下发后,仍一意孤行,在该局有关办公会议上以补充基建资金缺口为由,作出了继续变相倒卖“汽车组装证”的决定。于是,某公司大肆非法组装汽车,郑生武也乘机从厂家大肆收受贿赂。不久前,郑生武因滥用职权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他却振振有词地说,这是“集体研究决定”的。 现实生活中,像这样以“集体”名义、通过集体研究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不义之财的行为,绝非个别现象。在一些人看来,只要是集体通过的决议,为“集体”谋取利益就不会有事,即使违纪,上面追究下来,也会法不责众;“集体”挨一下“板子”后,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事实上,一些领导机关或领导个人,也是这样对待“集体违纪”的,还美其名曰“爱护干部”。结果,少数人便胆大妄为,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互惠互利”,打着“集体”的名义营私舞弊,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这样的“集体研究”,是对“集体”名义的盗用和强奸,是腐败力量的“合流”,是社会的毒疮,因而是决不允许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集体利益”。但是,这种“集体利益”是有约束的。这就是,它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违背党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更不能通过践踏法律、牺牲党和人民的利益来换取所谓“集体利益”。我们看到,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利令智昏,想方设法寻找“对策”,“研究”既能谋取不义之财,又能逃避打击的“良方”。所谓“集体研究”就是一个案例。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党和人民一定会明察秋毫,针对新情况,采取新办法,识别那些经过精心“包装”的腐败分子,予以严惩,不让他们成为漏网之鱼,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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