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有“法”可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7:54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讯 日前,《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被市政府原则通过。《办法》有如下规定: ———中低收入家庭为销售对象,并优先向危房棚户区和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被拆居民出售。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对购买对象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购买人,由该部门核发购买资格认定文件,未经资格认定,不予办 ———单户最大不准超过百平方米。为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与哈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相适应,今后哈市“经济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单户户型最大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最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2平方米,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单户户型不得超过项目建筑面积的25%,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标准审查。 ———5种费用不得计入房价。“经济房”定价包括9项内容: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不超过一至四项费用之和2%的管理费;贷款利息;按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不超过一至四项之和3%的利润。 不得计入房价的费用包括:住宅小区经营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按规定已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经济房”不得卖作商品房。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商品房销售的,或者将单位自建经济房对外销售的,将取消开发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址,而由政府统一组织、选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建设单位。住房底价招标之前就确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减免政策。(黑龙江日报)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