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保安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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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7:58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 本报曾经报道的长沙市中心医院个别人员“6·6”围攻城管队员、阻挠拆违事件昨日已有结果。在此次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心医院护院队负责人谢炳炎、保卫科干事周旭已被长沙市公安局城管警察支队刑事拘留。 然而,“保安打人”这一话题,却并没有因此而止。据长沙市公安局保安管理监督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保安打人”事件频发,根源在于市场的混乱和非法保安素质的低下。 在一些住宅小区或单位门口,身穿制服、拿着警棍的;在商场内统一着装、持对讲机巡逻的……在很多人眼里,他们就是保安。一些单位设有安保部、户外部、防损部,在市民眼中,这些单位的安保员、护卫员、防损员可能就是保安。 其实不然。《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保安人员,是指经培训合格取得了《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据介绍,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批准开办,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经办。 而那些未受聘于保安服务公司而着保安服装或佩保安标志,使用保安器材,从事保安服务性质工作的人员则是非法保安。受雇于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从事安全保卫工作,未着保安服装、标志的人员,则应称为维护安全人员。 据介绍,长沙市现有合法保安5160余人,没有纳入公安机关统一管理的保卫人员起码有上万人。今年上半年,长沙市严厉查处非法保安。目前,非法保安已难觅其踪。 去年,长沙市公安局设立了保安管理监督处,各公安分局成立了保安管理监督科,担负检查、监督保安的职责。长沙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无论是合法保安、非法保安还是单位雇用的维护安全人员,只要发生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公安机关都要依法从快查处。记者 周喜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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