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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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7:58 长江日报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华社22日受权播发《办法》全文。 《办法》共18条,包括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原则、救助站设立和管理、为求助人员提供的救助内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违反者责任追究等,标志着我国对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 《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关键词对照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目的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 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费用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收容遣送经费在民政事业费内列支。收容遣送站组织被收容人员进行生产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被收容人员的伙食补贴和遣送路费。方式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被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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