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应保证受助者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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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8:03 半岛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新华社22日受权播发《办法》全文。《办法》自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鼓励个人参与救助 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应保证受助人员安全 《办法》还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不得打骂受助人员 《办法》还规定,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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