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促销员要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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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8:27 每日新报 | ||
本报在21日刊登的报道 新报讯 【记者王渐】继本报前天刊出“海光寺某超市促销员因偷窃东西被开除,其开除告示被贴在了员工通道,并在旁边写上‘贼’字”的报道后,昨天,四张告示涉及的当事人之一王小姐给本报打来了电话。在讲述事情原委的同时,她也表示在适当的时候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王小姐说,她是在上月28日到那家超市工作的,“经过调换班次,这个月的13日,我倒成了早班,也就是说从7:00上到14:30,11:30到12:30有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在休息的时候,我便穿着工作服和另一个没穿工作服的同事在超市里想买点东西。我拿起一个果丹皮想尝一下,让保安看见了,认定我偷东西,然后就叫来了我所在科的科长和我所在公司的业务员,把我们一起带到了保卫科。科长将我的工作牌拿走了,没有了工作牌,我连办公区都进不去,不能办理任何手续。我进超市工作前交的费用还未结算,而且其间我打电话到客户服务处和店长办公室,他们也答应帮我过问,也就是说辞退没辞退,连我自己都拿不到确切的说法。” 至于超市将她的开除证明连同照片贴在员工通道,而且在旁边写上“贼”字一事,王小姐表示曾听还在超市工作的同事提起过,“我觉得公司不应该这样做,毕竟任何手续还都没办理了。”王小姐说,“首先,超市规定员工在业余时间可以在店内购物,我只是穿着工作服,所以说我偷东西,我不服。再有,即使我被定性为偷窃,超市的这种做法我也接受不了。” 王小姐说,今天,她将和业务员一起再找超市解决问题,如果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将运用法律武器,来给自己讨个说法。 细节·说法 律师愿意提供援助 自从这则消息见报后,本报热线接到不少律师打来的电话,他们纷纷表示,如果需要的话,将向那些促销员伸出援助之手。 “对于海光寺这家超市的做法,新报刊登的律师解释非常到位,也非常严谨。正像新报所说,是不是贼,除了执法部门,任何一个人都不能认定,这无形中损害了公民的名誉,而且任何人的照片除新闻单位的新闻稿件外,不能随便公开,法律条文上明文规定这种做法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律师们在电话中说,超市的这种做法在另一方面也是对人格的极大侮辱,舆论应该对超市予以谴责。 细节·再访 超市方面无可奉告 本报记者连续3天拨打海光寺这家超市店长室的电话,但一直没有结果,昨天19:30左右,对方的电话终于有人接听。一位自称值班负责人的王先生在电话中表示,在报纸上看到了这则消息,但对于事情的原委,自己并不清楚,有什么事情要到周一找店长秘书吴小姐联系,“对于此事,我无可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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