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拘禁流浪乞讨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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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8:58 东南快报 |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昨日发布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天全文发布。《办法》共18条,包括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原则、救助站设立和管理、为求助人员提供的救助内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违反者责任追究等,标志着我国对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办法》解读 救助站设立: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救助的内容: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行为与责任: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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