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前定价 面积不超标 经济适用房戴上“紧箍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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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09:13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哈市政府原则通过《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哈市经济适用住房从建设规模、开发户型、售价、审批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限制,确保建设单位规范运作,避免价格欺诈,保证中低收入家庭受益。 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由于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并没有多少低收入家庭真正受益。前不久,哈市有关部门 据了解,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规定,今后政府将从严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在住宅建设总量中的比例,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每年危房棚户区改造情况,其建设规模控制在建设总规模的15%,即100万平方米左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区域由四类以下,调整为五类(含五类)以下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方式由开发单位自行选址申报、政府审批,调整为政府组织统一选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在户型上,新办法有严格规定,单户户型最大使用面积由115平方米调整为100平方米,单户户型最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2平方米,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单户户型不得超过项目建筑面积的25%。 新办法还将哈市原实行的项目批准后审批定价改为事前定价,即项目招标前由政府核算底价。对单位利用自用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解决职工住房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卫生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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