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收养者该不该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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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10:08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齐翔) 路过店门口,被店内跑出小狗咬伤,店主却拒付医药费。昨天上午,民工徐保朝向本报新闻110咨询:小狗咬伤人,收养者该不该赔? 徐保朝是汉口球场房管所施工队员工。21日晚7时许,他和同伴路过汉口解放大道1002号旁小巷时,巷内“吉友副食”店旁一小孩突然解开拴在啤酒箱上的一条小狗。小狗蹿出来,对着徐的右腿咬了一口。 当时徐没在意,说了店主几句就离开了。晚上8时许,他觉得小腿伤处疼痛加剧,渐渐红肿。同事带着他找副食店老板要说法。老板说:“给30块钱,再莫来找我!”徐保朝不同意,报了警。民警赶到后,老板居然死不承认是自家的狗咬了人。因当时无人能证明,民警只得让徐先到医院治疗。 昨日上午10时,记者到“吉友副食”周边走访。几位住户透露,昨晚的确有人在这里被咬伤。看店女子承认事实后称,那条咬人的狗是街上流浪狗,她看着可怜捡来临时喂养的,放狗的小孩也不是她家的。 湖北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成认为,按民法通则,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永成律师认为,根据这些规定,放狗的小孩或其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店主找不到放狗小孩,因其未尽到看护之责应先作出赔偿,事后可再找放狗者或其监护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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