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救助办法:救助流浪者决不能蛮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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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10:30 南方日报 | ||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救助流浪者决不能蛮干 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不准拘禁、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 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 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办法》共18条,包括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原则、救助站设立和管理、为求助人员提供的救助内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违反者责任追究等,标志着我国对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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