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贷期限为何不能“打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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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12:56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叶史进)银行可以不计利息,允许客户一次性还清贷款,为何却不能缩短还贷期限呢?19日,同安读者叶先生致电本报市民热线2119999,对此表示疑惑。 叶先生说,2000年2月,他向建行办理了5万元的住房按揭贷款,还贷期限5年,当年4月份开始归还第一笔等额按揭款,本息950.68元。截至今年5月,他已经连续还贷38个月。上个月底,他将8500元的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了按揭款后,尚欠银行1万余元。按照当初5年 建行柜台工作人员解释,当初转账还贷时,他们已询问过叶先生,是按原先的月还款金额950.68元缴交,还是540元。叶先生选择了前者,电脑系统现在已无法更改。再说,银行历来也未曾实行过缩短贷款期限的规定。不过,叶先生可以一次性还清尚欠的1万余元。 叶先生说,他一时无法还清剩余欠款。3年多来,他每个月都为此事跑银行,生怕万一忘了,挨罚滞纳金。按照目前收入,他每月还款1000元左右,没什么压力。如果能提前11个月还完,可早日免去欠款的心理负担,还能省一些利息。 据了解,随着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一些办理按揭贷款的老客户,都愿意提高月或季还贷金额,缩短还贷期限。他们希望银行方面考虑开展这项业务,满足客户需要。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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