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条例"出台赢赞誉,也被质疑"可操作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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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16: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业主维权仍如雾里看花? 本报讯 《中国青年报》报道:酝酿了四年的《物业管理条例》最近终于出台。这部法规赢得赞誉,但也有专家、律师认为“可顺利操作的条款不多”。 保安打人逃走,物业公司免责? “《条例》中有一些规定不太清楚。”国内著名的房产界律师秦兵认为,比如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按照规定,商业性社团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备案,非商业社团应该到民政部门备案,不管什么社团都轮不到由建设部门备案。 再比如第二十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秦兵认为,居委会是一级民间自治组织,它有什么权力指导另外一个民间自治组织? 对于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规定,秦兵认为,应当补充明确:“保安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在的情况是,保安打人后就走了,业主去找公司,公司一般都说不是职务行为,与他们没有关系。“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不宜过多涉及民事权利。”知名打假人士王海说。他举例,业主应该有选择或者不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因为这是他们的民事权,而《条例》却规定业主必须选择物业公司。 业主十大权利行使缺乏指引 一些业内人士指出,物业服务中存在的诸如业主委员会选举问题、新旧物业公司的更替问题、维修基金的保管问题,以及物业服务标准与服务费用等问题,《条例》都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另外,诸如物业公司的佣金报酬、业委会收取物业费等新的现象,《条例》更是只字未提。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院副教授陈幽泓认为,《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虽然几乎每一条款都有文字上的修改,但原则上的改动并不多。她说,物权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两个核心问题,而它们在《条例》中都没体现出来。 秦兵律师指出,《条例》虽然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十项权利作出了规定,但具体如何行使并不明确。(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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