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取代“收容遣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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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18:12 北京晚报 |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办法》共18条,包括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原则、救助站设立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另外,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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