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贵州省地税局局长罗发玉因受贿徇私舞弊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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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18:58 新华网 | ||
新华网贵阳6月23日电(记者 何云江 秦亚洲)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开庭审理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原局长、党组书记罗发玉涉嫌受贿、徇私舞弊罪一案。 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2年5月,贵州民族制药厂法人代表师红毅为民族制药厂涉嫌偷税被查处一事,请被告人罗发玉“帮忙”。罗发玉利用职务便利和垂直领导关系向贵阳市乌当区地税局局长宋某打招呼,要求其退还民族制药厂账本和100万元纳税保证金。乌 被告人罗发玉与刘美金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1999年4月,罗发玉应刘美金的要求,向贵州天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奇军提出将本田车借给刘美金使用。2001年12月,罗发玉向陈奇军索要人民币10万元用于给刘美金购买别克车后,罗发玉又将本田车交给其子罗杰使用。此间,罗发玉利用职务之便,推荐陈奇军参加铜仁地区地税局修建综合大楼工程,后陈奇军中标。 1999年底,罗发玉应刘美金的要求为其找住房,罗发玉找到汕头市潮阳建筑总公司贵阳分公司项目经理郑锦添,郑将自己购买的一套价值46万多元的住房的产权过户给刘美金。在此期间,罗发玉先后向黔南州地税局和黔东南州地税局负责人推荐郑锦添参加有关工程,随后郑在黔东南州地税局综合大楼土建及装修工程中中标。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发玉在担任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局长,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18次收受、索取财物合计约200万元,收受美金3300美元,数额特别巨大,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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