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被解除赔了夫人又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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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00:34 半岛晨报 | ||
本报讯 近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法院当庭宣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 家住金州区的李先生与其妻离婚后,结识了现住开发区已离异的赵女士。相处不久,在未领取结婚证书的情况下,双方即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赵女士为李先生投资8万元购买了住房。同居四年后,双方常为对方子女的问题发生争吵,感情出现危机。为此,赵女士将 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李先生与赵女士虽同居四年之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以解除。关于住房投资款,李先生已向赵女士出具了借款凭证,证明该款是赵女士所有,不属共同财产,在解除双方非法同居关系的同时,李先生应返还赵女士的借款。 张子荣 本报记者 刘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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