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下月8日召开听证会 讨论不吃野生动物等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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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02:06 信息时报 | |||
欢迎市民就“不吃野生动物”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报讯(记者廖颖谊通讯员任宣)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人大举行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人大将于下月8日召开《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对《条例(草案)》中规定的五个问题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其中包括禁止带宠物出入公共场所等较具争议性的问题。 据了解,该次听证会将在下月8日下午3:00~6:00在省人大会议厅举行,听证参加人设20名,旁听人员视情况而最终定人数,原则上人数会比听证参加人多。欲参与听证或旁听听证会的读者可于本月30日前报名(报名方式见附文),届时有关部门将会依照报名人的先后顺序,报名人所持的观点,行业特点,专业知识遴选出最终参加听证会的人选。 据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徐火周介绍,今后该条例出台后,对该规定作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罚则,必将为今后加强该方面的执罚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 立法听证的五大问题: 一、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关于公民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义务的规定。其中有一款特别引人注意:“任何人都应当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城区市场、商场、饭店、餐厅、医院、公共草地、学校、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及其他室内外公共场所。” 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关于公民不吃野生动物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野生动物,切断由动物引起的病媒传播疾病的途径。” 三、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关于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如下要求:……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保持个人卫生;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关于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展防止病媒生物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展以下防治病媒生物的活动: (一)经常清除积水,消除蚊虫孳生地; (二)及时清理孳生苍蝇的废弃物; (三)密封粪池,定期清理; (四)保持室内外清洁,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 五、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该条分三款,其规定是:“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大中型商场、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会议厅(室)、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和活动室,以及未成年人活动的其他场所吸烟。” 除上述五个方面外,省人大也欢迎对其他条文提出修改意见。请社会各界本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参加人的报名办法: 欲参加听证会的读者请于6月30日前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报名,并请于报名时附上发言提纲。 邮寄地址: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邮编:510080) 网址:fzwyh@hotmail.com 电话:020 87185923 传真:020 8777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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