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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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02:17 京华时报 | ||
作者: 乔新生来源: 南方都市报背 景 流乞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直 评 确保救助不再异化为收容 新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改“收容”为“救助”,一词之变,实乃性质之变,变强制为自愿。不过,就以往经验看,如何确保救助不在某些地方被异化为收容,实为难题。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王琳曾讲了一个关于收容遣送的令人痛心的故事:有个民工在遇到盘查时拿出暂住证说“我有暂住证”,执法者一把抓过看也不看就把它撕个粉碎,讥讽地问:“现在你还有吗?”由此来看,制度由人制定,也由人来执行,执行制度的人起着关键作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后,如果某些城市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法律意识,那么继续借“加强城市管理”之名,变相收容流动人员的事,将难以避免。因此,国家还必须完善监督制度,加大对制度执行者的监督,严肃处理执法犯法者。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6月23日 文/吴兰友观 点 应听听被救助者的意见 一个好制度能不能执行得好,执行一线的人最清楚,被执行人也最清楚。应该先把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最有可能被“救济”的人群,如流动打工群体的意见。 在这部法律、法规面前,他们是被实施的对象,他们的意见最值得重视。长期以来,因为他们是弱者,所以他们的声音最得不到表达。这也是他们的权利屡屡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听取他们的意见,符合国务院2002年通过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否则,如果只听取有关机关的意见,到时候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又难免因为“方便管理”而变形异化。 流浪乞讨人员,即使在一些人眼里“有碍观瞻”和“市容”,但只要他们不偷不抢、不强乞强索,没有妨碍他人自由,就没有理由被收容,即使是“救济”,也还应该问一问他们愿意不愿意。因为,身体的自由和心灵的自由,有时比经济的自由更重要。而且每个人理解的自由都不尽相同,立法者应尽可能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哪怕你是出于“好意”。 摘编自《羊城晚报》6月22日 文/童大焕求 是 新法规并不仅是词语替换 当我们认真反思老的收容遣送办法的时候,我们发现其立法直接目的没有错误。问题在于,收容遣送实施中没有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收容遣送没有真正贯彻自愿原则。因此,新的法规必须通过可靠程序,保证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保证公民能够自愿接受政府提供的福利。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新规定与旧规定就没有实质性区别。 新法规的颁布,并不仅仅意味着词语的替换,它反映出政府新的执政理念。但是,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如果没有良好的配套措施,其他的改革没有及时跟进,新的救助管理办法恐怕也难以实施。如果说,自愿原则是救助办法的灵魂,那么,必要的财政投入是实施救助的基本手段。或许在新办法颁布以后,过去的收容场所会被粉刷一新,挂上新的招牌。但如果没有基本的财政保障,没有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工作人员,很难保证收容悲剧不会重演。 从更深层次来看,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复杂地交织在一起,政府施政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利益的碰撞。因此,在现代社会,必须为各个利益群体表达自己的声音提供必要的场所,必须通过各个利益群体的反复磋商,最终达成社会共识。作为有限责任的政府,不但要为群体利益的表达提供必要的机会,同时也要担负起协调各方立场、制定合理规则的重任。虽然我们在行政立法中引入了听证制度,但从基本理论上讲,真正能够反映民意的还是最高权力机关。因此,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相关的法律。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只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小小的方面。不过,从这一制度所引起的社会普遍关注程度来看,中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面临巨大的政治与经济风险。如果不能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如果不能平衡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不尊重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如果不能在立法中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那么,未来类似的问题还会暴露出来。政府和立法机关应当未雨绸缪,以宪法为依据,抓紧清理过时的规定,以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6月23日 文/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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