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 “撞了白撞”不予认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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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07:13 长江日报 | ||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撞了白撞”的说法曾一度在一些地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中流行,并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论。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撞了白撞”的说法未被采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汇报了道路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但是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害的通常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专家普遍认为应当区分机动车之间相撞和机动车撞人的不同赔偿原则。国外对行人受伤害一般也是予以特别保护的。 胡光宝在汇报时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和交通规则的健全,并借鉴一些国家的立法情况,一些委员和专家建议规定,机动车撞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的,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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