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提交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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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09: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 为避免核设施因费用问题而影响退役安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再次提请审议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规定,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报告这一法 王茂林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对造成放射性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为了使公众在受到放射性污染损害时得到切实赔偿,法律应对放射性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则、强制性保险制度、建立赔偿基金等作出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民法通则已经对从事放射性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建立放射性污染强制性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制度都比较复杂,缺乏实践经验,需要另作专门研究。因此法律只对放射性污染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规定为宜,法律委员会建议规定: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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