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批复泉州优抚金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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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09:38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 省民政厅近日批复了泉州市民政局泉民优200353号文件,就泉州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享受定期优抚金的范围和条件作出规定。 优抚对象包括: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姐弟未满18周岁,且必须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对这些优抚对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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