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有过错可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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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11:05 南方日报 | ||
公证有过错可索赔上海出台全国首个公证赔偿规定 上海消息据《人民日报·华东新闻》报道,为保证公证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司法局日前推出《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将于6月26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 《规定》根据《上海市公证条例》及司法部有关规定制订,对公证机构改制后办理的公证事项中因过错致使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方式、途径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公开对社会承诺实行公证过错赔偿。有关专家认为,此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证质量,对建立公证信用体系,提高公证机构信誉和公证的公信力有着积极意义。 据介绍,为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公证行业建立了全国性的公证赔偿基金。公证机构每年将从上一年的业务总收入中提取3%作为风险基金。其中,一部分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作为公证赔偿后备金,以此确保当事人受损利益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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