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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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11:38 法制日报 | ||
明确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记者吴坤)今天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增加了对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基金管理人申请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基金最低募集金额不低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为了保证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足额获得赎回款项,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草案要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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