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放射性污染应承担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11:38 法制日报 | ||
造成放射性污染应承担责任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今天在京举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去年12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今年4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再次对这一草案进行了审议。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法律责任一章中对造成放射性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为了使公众在受到放射性污染损害时得到切实赔偿,本法应对放射性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则、强制性保险制度、建立赔偿基金等作出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民法通则已经对从事放射性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建立放射性污染强制性保险制度、赔偿基金制度都比较复杂,缺乏实践经验,需要另作专门研究。因此,本法对放射性污染的民事责任问题以只作原则规定为宜。 原草案对新建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问题作了规定。一些委员提出,本法还应对已建成运营的核设施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问题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 (郑文)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