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塘料理”广告起风波 法院判定未侵名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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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14:49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6月24日电(高远 杨金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在烹调方法和菜肴名称上使用“避风塘料理”等字样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驳回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1998年9月15日,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登记成立,此后开设了三家分店。1999年9 2002年7月,避风塘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使用“避风塘”字样对外宣传,造成消费者认识混淆,侵犯了原告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和企业名称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分别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上海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首先,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只是在介绍其餐饮服务特色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避风塘”一词,并未将“避风塘”作为他们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这种宣传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其次,“避风塘”一词并非避风塘公司独创,而是为广大消费者普遍接受的一类特色风味菜肴和饮食经营方式的名称。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使用“避风塘料理”等文字进行广告宣传,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其菜肴的特殊风味,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第三,“避风塘”一词并非由避风塘公司首先使用在餐饮业中,不能成为避风塘公司所从事的餐饮服务与同行业其他经营者之间相区别的显著性标志,不能排斥其他经营者使用。据此,法院认定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避风塘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避风塘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避风塘”不是餐饮服务业的通用名称,德荣唐公司、东涌码头公司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以及避风塘公司比德荣唐公司、东涌码头公司先行使用“避风塘”。 上海市高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避风塘”指香港岛北侧铜锣湾,原指出入香港的帆船、舢船等避风的港湾。后来,“避风塘”成为了一种独特的海产品烹调方法以及由这种烹调方法制成的特色风味菜肴的名称。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使用“避风塘”字样是告诉消费者其所提供的餐饮服务的特色,并不构成擅自使用避风塘公司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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