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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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5:22 新华网 | ||
收容遣送制度为什么要废止?新的救助办法将怎样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张世峰24日就即将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建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好事。收容遣送工作具有一定的救助性,在保护流浪乞讨人 员基本生活权益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容遣送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再加上一些地方违规操作,收容遣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新的办法强调自愿原则。自愿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在新的制度下,生活无着的社会流浪乞讨人员可以提出申请,经证实后救助站就应立即进行救助。这种申请是自愿的,不能强迫。同时,受助对象在救助站内的人身自由是有保障的,离站是自由的,救助站不能限制。第二,讲求平等。就是救助站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是施舍,更不是恩赐,得到救助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享有的基本权利。第三是无偿。社会救助是政府职责,经费理应由政府负担,不应该向受助人员收取费用,同时要实行开放式管理。 实行自愿救助办法后,是否会有人不愿意离开救助站,从而影响对真正需要帮助人员的救助? 张世峰说,新的救助制度是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它只是解决流浪乞讨人员临时的社会生活困难,应该有时间限制,受助人员不可能长时间住在救助站。 这些人最终的出路是要回归家庭,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效结合起来。例如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通知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接回,由家属担负起赡养、抚养职责。对于无法查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户籍所在地的,由救助站所在地政府安置。对于回到户籍所在地但无家可归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安置。这种临时性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国情和流浪乞讨人员自身的特点,避免助长一些人不劳而获,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的结合。 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民政部已发出电报,要求各地收容遣送站不再接受按照收容遣送办法送来的人员。对于已收容尚未离站的人员要进行核查,凡不符合收容条件的要抓紧时间进行遣散。对多年寄居在遣送站的智障人员,以及患重病的人员,除要给予医疗救治外,还要上报当地政府研究安置。遣送站内无被收容人员的,要立即整顿,摘掉站牌,拆除隔离性的铁栏杆,清除“监所”痕迹,按照现代救助模式进行改造。 社会许多人很关心,一个好办法能否执行好,执行时会不会变味?这也是民政部所思考的问题。目前,民政部正根据新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努力确保把好事办好。 如何明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具体范围?民政部正在论证。总的原则是确保应该受到救助的人员一定要获得救助。这些人应该是在城市里因生活无着而流浪乞讨的人员,不应包括以流浪乞讨作为生活方式,甚至作为其生财之道者。 细则中要明确建立一个良性的运行机制,从申请到接受救助,各个环节之中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程序,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得到快捷有效的救助。 民政部正在探索建立救助站重大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而形成对救助工作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作为政府部门,民政系统上下要强化监督制约,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站工作的监督制约。同时,受救助人员也可以对救助站进行监督。对于救助站不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建立便捷的监督方式,使得他们可以直接向救助站所在地的主管民政部门举报,如果属实,主管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处理,否则,他们要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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