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白撞”为何被否 司机不良行应被有效约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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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5:24 新华网 | ||
据6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在京举行,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撞了白撞”的说法未被采纳。 专家普遍认为,应当区分机动车之间相撞和机动车撞人的不同赔偿原则,对行人予以特别的保护。此举是先进的人性化管理理念在交通规则中的反映,也是“以人为本”原则在 首先,高速运输工具与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相比,“强弱”过于分明。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中间,机动车一方的强势地位明显,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则明显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更容易受到侵害。法律当然应该首先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而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其次,阻止“撞了白撞”成为法律,还将有助于增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责任心。据报道,今年1至5月,我国共发生交通事故27万多起,造成4万多人死亡,19万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9亿元。另外,在今年发生的24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中,超载、超速行驶、违章超车和车况不良是肇事的主要原因。其中因超载诱发事故8起,占33.3%;因超速行驶导致事故8起,占33.3%。假若认可了“撞了白撞”,许多司机对病车上路、违章驾驶等事故原因,就可能更加不放在心上,这对有效阻止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有百害而无一利。 再者,在交通法规中注重对行人的保护,也是一种国际惯例。许多发达国家的交通规则中,“汽车让人”是司机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原则。美国的交通规则便突出体现了“行人优先、汽车让人”的原则。他们规定,行人只要一走上人行横道,一切大小车辆必须停下来让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美国的法律也总是对行人更为有利。交通规则中的人性化设计,既是“以人为本”原则的集中显现,更是人类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因此,“撞了白撞”被全国人大否决,也应在情理之中。 综上所述,“撞了白撞”被拒之于法律条款之外,既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在立法中的重要体现,更是增强交通法规对司机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制度安排。 (文/周士君)(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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