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不能“撞了白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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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7:11 华商网-华商报 | ||
沈峰 《华商报》昨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曾一度在一些地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中流行“撞了白撞”的说法未被采纳。也就是说,各地已颁布的“撞了白撞”的地方法规,都将不予认可。 近年来,沈阳、上海等地纷纷出台“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法规,而这些城市的交通秩序短期内确实有了好转。但是,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接着出现,超速行驶、违章超车、车况不良等成为一些地方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恶性交通事故有所抬头。 对于当初地方出台“撞了白撞”的法规,不管有关部门的主观意图如何,笔者以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司机责任意识淡化,冒险意识增加。我国许多城市交通状况不理想,其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比如,许多路段车道与人行道不分,交通信号不全,交通标志不明显;自行车道与汽车道不分,自行车道过窄;十字路口信号灯放行时间不合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通过马路困难……为了提高城市的车辆通行速度,首先需要解决的应该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问题,以及交通管理的科学化、人性化等问题。一个“撞了白撞”岂能万事大吉? 不管是哪一种交通事故,从国际惯例来看,都不简单地采用过错责任,导致“撞了白撞”情况的发生。我国一些地方规定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与做法,于法无据、于理不容。因为,“撞了白撞”与现代法治“抑强扶弱”的基本精神相悖。行人与驾驶员,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行人处于相对弱的地位,驾驶员处于相对强的地位。允许“撞了白撞”,不利于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阻止“撞了白撞”,则有助于增强驾驶员的责任心。《宪法》保障人们的生命权,因此在任何规定或者法规中,对人们生命的尊重是最基本的立法标准。 企图用生命的代价、用血的教训来提高全民族的交通法规意识,是不可取的。要使城市的畅通工程真正畅通起来,重要的是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交通法规,加强并改进交通管理。这才是唯一的可行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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