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和完善三项农村税改政策 农民负担再减两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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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7:38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讯 根据国家政策,我省今年决定调整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水稻折合计税主粮(玉米)价格比例和农业特产税政策。通过调整,农民负担将进一步减轻22679万元。 我省现行农业税计税主粮(玉米)价格为0.84元/公斤,2003年调整为0.80元/公斤,此项可减轻农民负担1.14亿元。 我省现行的水稻折算农业税计税主粮(玉米)的价格比例在1.47:1至1.68:1之间。由于近两年水稻收购保护价格和市场价下滑较大,2003年将水稻折算农业税计税主粮(玉米)的折合比调整为:一价区1.2 1、二价区1.15 1、三价区1.1 1,此项可减轻农民负担7532万元。 从2003年起,对国有森工企业、地方林业企业生产的原木,由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原木产品统一执行5%%的税率(地方林业企业原税率为8%%),均不征收附加。对农民和其他单位及个人生产经济作物(含饲料、饲草),原则上参照当地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旱田)和税率标准,统一征收农业税(农民生产部分征收附加,其他单位及个人生产部分不征收附加);对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将减轻全省农民负担3734万元。(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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