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协会人士认为司法解释减少期市法律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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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8:09 新华网 | ||
“这是一部精雕细琢的法律精品。”中国期货业协会法律顾问、汉华律师事务所于学会律师这样评价最高人民法院6月24日公布的《》,“这部司法解释没有回避目前市场存在的任何焦点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规定基本符合市场本身的规律,它的出台将大大减少期货市场的法律纠纷,同时也会加快目前累积在各级法院的期货法律官司的审理速度。” 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金鹏期货董事长常清表示赞同以上观点,他认为这部历经3年 官司缠身是中国期货公司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成为一个制约全行业发展的严重问题,期货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期货纠纷的审理比较困难,在这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大部分的期货案件审理依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这部司法解释先后历经20多次修改,可以说是结合了中国期货业各种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实践基础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和调整,结束长期以来期货纠纷审理中基本无法可依的情况。”一位曾经参与司法解释讨论的人士告诉记者。 常清认为,《纪要》是在期货市场的治理整顿背景下出台的,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它的宗旨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期货经营机构来说制定了许多无法做到的要求,使期货经营机构在期货法律诉讼时面临不利的地位。 司法解释与《纪要》的宗旨有所区别,它更加体现了平等性,强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确定其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并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于学会认为,司法解释在处理强行平仓责任、交易行为责任、透支交易责任、举证责任等市场的难点问题方面,依据了风险和收益一致原则、过错原则等民法的基本原则,较好地处理了责任平衡分配问题,从而区分了期货公司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另外,于学会认为,司法解释关于“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的规定,将结束过去客户以不知晓以前交易过程为由与经纪公司打官司的历史,大大减少期货纠纷的数量。(文/安明静)(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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