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双倍索赔第一案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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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8:42 南方都市报 | ||
广州一业主购房八年没有房产证向房产商索赔135·9万元 商品房双倍索赔第一案开审 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购房8年还未拿到房产证,广州一业主怒告房产商,索赔近136万元。昨天在天河法院开庭审理的这宗商品房买卖纠纷案,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索赔款包含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广州市首次有业主依据《解释》提出商品房双倍索赔诉讼,因此对《解释》若干条款的理解,以及适用问题成了原、被告双方律师争议的焦点。 原告李某诉称:1995年12月4日,她看中了天河石牌一商品房,遂与广州市广×实业总公司(下称“广×公司”)和广东省华×房产建设公司(下称“华×公司”)两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随后支付了49万多元,但多次催促,8年过去两房产公司始终没有给她办理产权证。 没有产权证,李某觉得心里不踏实,故迟迟不敢入住该房。直到最近,她千方百计才打听到,两房产公司其实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本就不能办理房产证。 李某认为,两房产公司是在故意隐瞒其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且在房屋竣工后经权威部门测量,该房严重缩水达7·69%。李某提出,两房产公司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公平原则,完全符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遂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两房产公司赔偿购房款、利息、装修费在内共计135·9万元。 庭审焦点 焦点一 房子预售时无须预售许可证? 根据《解释》规定,业主请求双倍赔偿的前提是:房屋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 原告李某称,她的房子无法办房产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上述两家单位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一被告广×公司认为,李某购入的小区房屋是广×公司在1992年从广东长城建设工程公司(1997年已注销,下称“长城公司”)购买的,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最早是在1994年才开始颁布的。 李某代理律师驳称,李某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是1995年12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已实施。被告故意不告诉李某,完全符合“故意隐瞒”情况。 焦点二 房屋“缩水”是业主要求作假? 根据《解释》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李某称,经测量,她的房子缩水达到了7·69%,远远超过了3%。 被告广×公司在庭上解释称,李某为了多入户,不惜多出钱,要求在《购房合同》中填写80·87平方米。如今李某出尔反尔,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焦点三 房子是二手楼不适用《解释》? 《解释》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被告华×公司认为,该小区的商品房不是他们合作经营的项目,是广×公司1992年向长城公司购买的。而1995年李小姐买房的合同应该属于二手房买卖合同。 李某代理律师认为,有争议房产未曾办理过房产证,合同内容是一手买卖,显而易见是一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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