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英雄》插广告 电影院被判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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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8:51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 因播放电影《英雄》时插播广告,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子年把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影院构成侵权。 原告诉称,原告在翠苑电影大世界处欣赏影片《英雄》,电影播出前播出广告约10分钟,构成强迫消费,要求翠苑电影大世界向原告退还电影票价40元,赔偿损失40元。 法庭判决: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向张子年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张子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负担。(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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