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缴养老保险为工资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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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9:04 时代商报 | ||
辽宁提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意见——职工上缴养老保险为工资8% 本报讯 (见习记者 王雪瑾)近日,辽宁对全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提出了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同时,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并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辽宁规定社会保险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的、参保职工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一次性发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保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发,另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月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完毕为止),按国家规定的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及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办机构支付。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支付。 因病退休人员,按照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凡欠费单位在职工退休时不能一次性补缴的,每累计欠缴一年扣减基本养老金2%。 另外,辽宁还就职工工作调动和企业转制等有关情况,对养老保险办法提出了一些意见,如参保职工调入企业后,自调入之日起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以后,自调入事业单位之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与参保单位脱离关系未再就业的,从与原单位脱离关系下月起,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手续;原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均认定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按有关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 又讯(记者 王术)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对全市十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测算,推测出了沈阳市200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水平。昨日,沈阳市劳动局对外发布,2003年度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基准线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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